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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安全保险条款(2016版)(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网络支付安全保险条款(2016)B款)

备案编号:安心保险(备—家财)[2016](主)6号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的网络支付平台及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支付帐户的自然人可向我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在第一条规定的网络支付平台上开设网络支付账户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保险同的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您”)。

   第三条 本保险所指的“网络支付帐户”包括:以您名义开设在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以及其他我公司同意承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帐户。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您在网络支付帐户内的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

(二)关联于网络支付账户的您名下的银行卡内的资金。

保障内容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您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帐户内的资产、权益或关联于网络支付账户的您名下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发生下列情形的损失,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您的网络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他人盗取,造成您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二)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透露网络支付账户户名、密码,造成您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三)不法分子盗取您的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并在本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注册、开通支付账户,造成您的支付账户内资金、权益或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六条 请您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您或家庭成员的操作错误、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您的支付账户信息被您雇佣的人员、共同居住的人员盗用;

(三)您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账户密码或安全工具;

(四) 应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停机维护;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黑客攻击;服务中断或延迟等;

(五)诈骗行为。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为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第八条 免赔额(率)是我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您的义务

   第九条 请您妥善保管网络支付账户相关信息,如发生网络账户遗失、被盗窃、复制,或发现网络支付账单账目或资金交易异常后,应迅速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冻结账户。涉及银行卡资金损失的,应迅速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冻结资金。

如何获得赔偿

   第十条 当您的网络支付帐户或关联的银行卡账户发生损失时,请参照下列索赔指引向我司索赔。

(一)您需通过上传照片的方式,提供下列索赔资料:

1.您的身份证明;

2.账户的挂失/冻结证明、挂失/冻结记录;

3.公安机关报案回执/立案证明;

4.损失资金的交易记录。

(二)索赔指引

索赔指引请见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第十一条 我公司会按照您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保险期间内,您可申请多次赔偿,但赔付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若损失涉及外币,则将按照损失交易当日的外汇兑换基准汇率使用人民币进行赔款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您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则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公司不负责垫付。您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我公司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如您未如实告知导致我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我公司有权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四条 我公司进行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公司向您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您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您协助向我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如果您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您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您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向您赔偿保险金后,您未经我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我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

第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公司将退回未满期保费。

计算公式:退回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第二十条 释义

家庭成员:包括您的近亲属和与您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 期共同生活的人也视为您的家庭成员。

雇佣人员:指与您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为您提供家政服务工作的人。

共同居住人员:指与您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5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