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433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四)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五)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六)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七)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八)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二)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慰问探望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493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四)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五)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六)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七)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八)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二)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603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四)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五)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六)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七)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八)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三)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12021121720963
责任免除
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使自己处于危险环境中,但被保险人试图拯救他人生命的除外;
(六)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八)被保险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服刑期间;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身故或伤残;性传播疾病引起的身故或伤残;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或猝死;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六)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使用绳索或攀登设备的登山或攀岩(徒步攀登除外)、狩猎、跳伞、热气球活动、速降、滑翔、动力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速度竞赛(使用双足的除外)、赛马、马球、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八)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十九)被保险人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二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二十一)任何非当地政府认可的、无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组织的户外运动期间;
(二十二)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二十三)被保险人以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或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期间;
(二十四)投保时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或投保时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二十五)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第七条除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外,若由于其他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5、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22021122029403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乘坐非公共客运交通工具;
(三)符合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范畴而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6、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122021122029793
责任免除
第四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前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及未付或拖欠造成的利息及惩罚性费用;
5.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四)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五)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六)与诉讼、法律程序有关的任何费用;
(七)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八)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7、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9543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三) 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四) 除另有约定外,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五)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六)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七)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八)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九)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医生诊断为身患绝症;
(十)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或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三)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 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五) 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十六) 在境内入住未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住院;
(十七)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八)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十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执业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二十)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执业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8、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 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22024010502431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因下列任何情形而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四轮机动车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拖拉机,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 被保险人作为营业性客运或货运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期间;
(四) 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五)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六)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七)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无有效行驶证的;
(八)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九)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十) 牵引其他车辆或被车辆牵引;
(十一)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等无有效驾驶证的;
(十二)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 除另有约定外,驾驶7座以上四轮机动车期间;
(十四) 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五)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十六) 被保险人在上下车过程中或被保险人已经离开驾驶或乘坐的车辆后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七)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9、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522021122029823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护理(陪住)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二)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接种疫苗或心理治疗;
(三)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相关治疗费用;
(四)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五) 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六)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 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八)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九)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十)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十一)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十二) 既往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三)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四)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五)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六) 在境内治疗中所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付和自费的费用(包括药品、检查、诊疗、手术、服务设施及其它项目);
(十七)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10、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2022 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8403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
(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三)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