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21 版)
C00006030912021081000283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人员驾驶保险车辆;
(二)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三)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七)保险车辆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或者牌证失效,法律未规定登记注册的除外;
(八)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九)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误工、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2022 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8403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
(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三)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 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12021122435103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二)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三)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四)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六)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七) 被保险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服刑期间;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身故或伤残;
(九) 被保险人因性传播疾病引起的身故或伤残;
(十)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十一)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或猝死;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十五) 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期间;
(十七)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或特技等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八)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
(十九) 被保险人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二十) 投保时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或投保时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第七条 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4、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22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522021122435013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三) 挂号费、诊疗费、护理(陪住)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四) 治疗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付和自费的费用(包括药品、检查、诊疗、手术、服务设施及其它项目),另有约定除外。
(五)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未治愈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六)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七) 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