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鸽-关爱学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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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3-3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隐私政策》
理赔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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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出险24小时内报案 方式一:您可以拨打白鸽报案电话:4009-024-365; 方式二:关注白鸽探保微信公众号,在“我的服务-理赔中心-申请理赔”在线提交理赔申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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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登录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关注“华泰财险”公众号、或拨打华泰财险7*24小时全国客服热线40060-95509进行自助报案。

常见问题
Q
其他公司转入业务,是否免除等待期(观察期)?
A
其他公司转入业务,若上年保单包含新冠感染身故伤残、疾病身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可免除相应责任等待期,但之前保单年度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残疾以及疾病导致的既往症均属于除外责任。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合同生效前,专科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效前,专科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合同生效前,未经专科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Q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是否含门诊费用?
A
不含。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承保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的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经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承担相应条款约定的住院治疗费用。不包含门诊费用。

投保方案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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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说明

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白鸽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024-365。

2、本保险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承保,目前华泰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核保,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进行线上[保全/批改(信息修改)、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咨询与办理,如线上服务无法满足您的需求,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4、如实告知: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投保说明》、《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客户告知书》。请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退保等关键信息,确保已完全理解。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6、 承保对象:凡年满3周岁(含)-30周岁(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依法成立的学校(含培训学校,不含军事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学籍或园籍,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每名被保险人限投1份。

7、投保人:仅限被保险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8、保障期限:1年。

9、 标识"小学及以上"的方案不适用于幼儿园学生投保;

10、 (1)意外伤害医疗: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100元后,对于未参加社保或参加社保但未使用社保报销的被保险人,按90%比例赔付,对于使用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报销的被保险人,按照100%比例赔付。(2)住院医疗:对于未参加社保的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以下约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45%;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55%;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65%;

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75%;

5)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85%。   

对于使用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报销的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段给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进行给付。

11、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每次住院天数绝对免赔3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12、 本产品住院医疗费中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障、疾病身故及重大疾病(28种基本重大疾病)等待期为90天,新冠感染身故/伤残等待期为15天,续保无等待期。

13、在本特别约定项下,"新型冠状病毒"是指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CTV)命名为“SARS-CoV-2”的冠状病毒,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确诊新冠感染。

14、 其他公司转入业务,若上年保单包含新冠感染身故伤残、疾病身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可免除相应责任等待期,但之前保单年度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残疾以及疾病导致的既往症均属于除外责任。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合同生效前,专科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效前,专科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合同生效前,未经专科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15、认可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16、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保单,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7、适用条款:本保险产品的适用条款为《华泰财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31202202181454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081823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1版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52202112010222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C0001543192202112010208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0818243》(若方案承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华泰财险个人重大疾病重度疾病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612021120101233》、《华泰财险附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身故伤残扩展条款2023版A款(互联网专属)-C00015431922023080222311》,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8、保单形式: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19、发票形式: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趸交支付保费,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下载或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发票”查看电子发票。

20、2021年第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328.29%,2021年第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1、华泰财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5432312022021814543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醉酒;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5432522021120818233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康复治疗(训练)、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1版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543252202112010222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3.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4.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整容手术、牙科治疗及牙科保健(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以减轻被保险人疼痛为目的或者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治疗不受此限);
    5. 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6. 被保险人因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性早熟、发育迟缓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椎间盘突出症;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的影响;
    5. 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6.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热气球运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比赛、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7.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2.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确诊患有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3. 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者等待期内确诊疾病而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后确诊的疾病;

    4.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未治愈的;

    1. 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含乙类自项目);
    2. 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各种康复治疗器械、眼镜、假体、义肢、义齿、义眼、助听器、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费用;
    3. 3.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外的社会药房购药花费的费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处方且药品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被保险人治疗合理且必要的花费不在此限);
    4.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5.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的费用。

    由于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4、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C00015431922021120102083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二)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六)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患有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

    (十四)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所患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六)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患有疾病而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后确诊的疾病;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5、华泰财险个人重大疾病重度疾病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543261202212239667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涉及可选重大疾病病种释义中第4.62条、第7.4.63条、第7.4.64约定的情况除外);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涉及可选重大疾病病种释义中第7.4.22条、第7.4.29条、第7.4.30条、第7.4.48条、第7.4.53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6、附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身故伤残扩展条款2023版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5431922023080222311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前或等待期内已确诊新冠感染的(不包括新冠感染已治愈的情形);
    2.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确诊新冠感染的
    3. 被保险人在新冠感染之前已经患有恶性肿瘤Ⅳ期、患有艾滋病,以及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导致免疫功能减退状态;
    4. 被保险人因新冠感染以外的其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5. 主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但其中若主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受病毒感染、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责任免除事项的,则此两项责任免除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7、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华泰财险)(备-医疗保险)【2021】(附) 1754号,C00015432522021120818243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下,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住院;

    (二)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四)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五)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六)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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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同意并继续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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