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鸽-关爱老人骨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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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40-8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职业类别: 1-3类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隐私政策》
理赔流程
1
快速报案:

请在出险24小时内报案 方式一:您可以拨打白鸽报案电话:4009-024-365; 方式二:关注白鸽探保微信公众号,在“我的服务-理赔中心-申请理赔”在线提交理赔申请。

2
准备材料:

报案成功后,白鸽专属理赔顾问会与您取得联系,沟通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及理赔所需材料。

3
全程协赔:

白鸽专属理赔顾问帮助您同保险公司沟通,全程协助并跟进理赔款项到账。

4
自主理赔:

您也可登录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关注“华泰财险”公众号、或拨打华泰财险7*24小时全国客服热线40060-95509进行自助报案。

常见问题
Q
本产品能购买几份?
A
最多购买两份。
Q
哪些原因导致的骨折可以赔付?
A
仅限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骨折。
Q
车祸造成的骨折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A
可在意外身故/伤残(如达到评残标准)、意外伤害医疗、救护车费用、骨折津贴项下得到赔偿,意外骨折项下无法得到赔偿。
Q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吗?
A
可以。投保人可以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已获得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但是为其他关系投保时必须要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投保方案

投保说明

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白鸽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024-365。

2、本保险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承保,目前华泰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核保,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进行线上保全/批改(信息修改)、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咨询与办理,如线上服务无法满足您的需求,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4、 如实告知: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投保说明》、《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客户告知书》。请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退保等关键信息,确保已完全理解。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6、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产品,针对同一保险事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贰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7、投保年龄: 40-80周岁(含)。

8、投被保人关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9、职业:本产品承保职业类别为1-6类。针对意外身故/伤残与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保险人根据出险时被保险人所从事工作或活动对应的职业类别,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条款约定计算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后乘以下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乘坐民航客机、客运火车、轮船、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受此职业比例限制。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拒保类中所列活动、工种、行业如被保险人适合多种赔付比例解释的,以较低赔付比例为准。

职业工种/活动期间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拒保

给付比例

100%

100%

100%

30%

10%

5%

0%

10、保障期限:1年。

11、免赔额:本保单项下附加意外伤害医疗,每次事故扣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经社保或第三方赔付的,对剩余部分赔付比例为100%;若未通过社保或第三方渠道获得补偿的,赔付比例为50%。

12、认可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并在保单中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4精神病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老人院、疗养院、健康中心。

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13、保险地域:仅限于中国境内有效(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14、适用条款:本保险产品的适用条款为《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31202202181455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522021120102213》、《华泰财险骨折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31202112162505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骨折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522021122435433》、《华泰财险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A款)条款-C0001543192202112010205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5、保单形式: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16、售后及保全: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有关保单的信息变更、退保、发票申请等事宜的办理,您可以通过白鸽微信公众号“白鸽乐保”个人中心进行自助操作;也可以通过联系白鸽在线客服或拨打白鸽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024-365进行办理。

17、发票形式: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趸交支付保费,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下载或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发票”查看电子发票。

18、 若您于四川省分公司投保该产品,根据川保协〔2017〕78号文要求开展短期意外险、健康险业务客户投保信息授权协会共享,凡在四川省分公司投保的客户部分信息将由四川省分公司共享至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用于(且仅用于)行业反保险欺诈排查。

19、2021年第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328.29%,2021年第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1、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5432522021120102213

    第三条  (一)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的;
    2. 被保险人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病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 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6.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7.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8. 8.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9. 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2.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康复治疗(训练)、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3. 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2、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骨折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5432522021122435433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或者情形造成保险责任描述事项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吸毒酗酒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 接受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 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 除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骨折以外的任何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 恐怖袭击;
    •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且未治愈的骨折;
    •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骨折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本附加险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患骨疏松症期间;
    • 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将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2】(主) 003号, C00015432312022021814553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费。

    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3.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4.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7.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9.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4、骨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093号, C0001543231202112162505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且未治愈的骨折

    (2)被保险人的病理性骨折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意外伤害事故;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伤害;

    (14)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列明的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16)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17)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或服刑期间。

    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我们向您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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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同意并继续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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