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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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速报案
1.在线自主报案,进入“京东安联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理赔服务】申请理赔。
2.拨打客服热线:950610申请理赔。 -
2提交材料
根据指引准备好理赔资料,在线提交理赔资料。 -
3审核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资料后将及时进行审核、调查、反馈结果。并根据情况,寄送纸质原件资料进行复审。 -
4完成理赔
可通过“京东安联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理赔服务】-【理赔查询】查询理赔进度。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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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保证续保吗?本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的重新投保申请,但对于被保险人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365天(含第365天)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特定药品费用仍按照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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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对职业有什么要求?被保险人日常不接触任何放射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且不从事需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有毒物质的职业(包括专职或兼职)。
(1)日常接触放射性物质:从事职业需接触或应用X射线或放射线,或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或曾接受放射治疗。
(2)日常接触有毒物质:从事职业接触石棉、氯甲醚、双氯甲醚、砷及其化合物、焦炉逸散物、六价铬化合物、毛沸石、β-萘胺、砷加工、镉、煤烟、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等相关工业;树脂工、制革、制铝、品红制造等行业,接触异丙醇、石棉粉、芥子气、氯乙烯、接触橡胶轮胎的生产者和橡胶工人,或接触甲醛,接触苯(如印刷业)、联苯胺(如染料行业)。
被保险人投保时符合本产品的职业投保要求,如投保后变更职业或工种,请及时告知保险人,如未依约定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本产品等待期怎么计算?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本产品的疾病等待期为60天。本产品等待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方案

职业告知
本产品仅承保职业等级为的职业,不符合的职业不能投保,否则不能获得赔付且保费不退。

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
【投保提醒】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投保须知的所有内容。
如实告知: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适用条款】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恶性肿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51202307311332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38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612023073113281;
【基本说明】
1、投保人:年龄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2)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其配偶、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关系除外)、其子女。
(3)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工作或居住满183天。
(4)满足本产品健康告知要求。
3、受益人:本产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保障计划:本产品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保障说明】
1、保障期间: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犹豫期及退保
(1)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
(2)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若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3、生效日: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投保并支付成功(投保成功日)次日零时生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例如,投保人2023年8月1日投保并支付成功,保险合同于2023年8月2日零时生效。
4、保费支付说明:本产品为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详见相关条款描述)
5、职业要求:
(1)被保险人日常不接触任何放射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且不从事需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有毒物质的职业(包括专职或兼职)。
日常接触放射性物质:从事职业需接触或应用X射线或放射线,或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或曾接受放射治疗。
日常接触有毒物质:从事职业接触石棉、氯甲醚、双氯甲醚、砷及其化合物、焦炉逸散物、六价铬化合物、毛沸石、β-萘胺、砷加工、镉、煤烟、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等相关工业;树脂工、制革、制铝、品红制造等行业,接触异丙醇、石棉粉、芥子气、氯乙烯、接触橡胶轮胎的生产者和橡胶工人,或接触甲醛,接触苯(如印刷业)、联苯胺(如染料行业)。
(2)被保险人投保时符合本产品的职业投保要求,如投保后变更职业或工种,请及时告知保险人,如未依约定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等待期: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本产品的疾病等待期为60天。本产品等待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30天和后30天门急诊费用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责任范围内100%。但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照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赔付后剩余金额的60%进行赔付。
(2)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2.1)如投保“有社保版”,赔付比例为:①社保目录外药品:责任范围内100%给付。②社保目录内药品:经过社保统筹报销后剩余部分责任范围内100%给付;若未使用社保统筹报销,责任范围内按60%给付。 ( 2.2 )如投保“无社保版”:责任范围内100%给付。
(3)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责任范围内100%。
社会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8、原位癌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除外)。
9、医疗费用范围:本产品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不限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责任内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都可保。
10、医院范围:
(1)不含特需医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不包括特需医疗、外宾/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等。除外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医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具体以条款为准。
(2)含特需医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含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干部病房、国际医疗等)的医疗机构。除外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具体以条款为准。
(3)质子重离子医疗医院范围: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
【增值服务】
恶性肿瘤住院绿通、住院垫付、国内特药服务、线下门诊陪诊服务请参看《服务手册》。
【费用补偿原则】
本产品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除外)。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进行补偿。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不保证续保】
本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的重新投保申请(原位癌不受此限),但对于被保险人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含原位癌)之日起365天(含第365天)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特定药品费用仍按照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为限。
【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
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其他说明】
本投保须知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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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
C00005032512023073113321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 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责任免除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斗殴,醉酒或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承 保的既往病症。
3.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性障碍治疗、伟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 能的药物费用。
4.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认可的药店产生的医疗费用;
(2)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 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 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但遵医 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 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 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 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8)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9)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产生的费用;
(10)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11)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 生的费用; 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2)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产生的费用;
(13)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职业病产生的费用;
(14)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紧身胸衣、绷带、拐杖、假发 (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 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租赁轮椅、专用床、空调器、 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时, 单纯为了检查、购药、观察病情发展的出国;被保险人在特定 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随访产生的费用;
(16)购买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时,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7)购买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时,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 核通过产生费用;
(18)购买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时,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 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的费用;
(19)购买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时,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 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产生的费用;
(20)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 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 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 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 预防保健费用,本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21)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 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 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 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 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个人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C00005032612023073113281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 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或具备以下情形/行为,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等待期内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7.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附加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C00005032522023073113381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 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 同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 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的, 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 任:
1.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 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4.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2.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特殊门诊不在此限);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 的一切医疗费用)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但遵医嘱到 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 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产生的费 用;
8.在联合医院、联合病房、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10.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
费用; 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1.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 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