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爱无限医疗保险(互联网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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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30天-7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等待期: 30天
职业类别: 1-4类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增值服务手册》《费率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与授权》 《隐私政策》
常见问题
Q
本产品是否保证续保?
A
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Q
连续投保是否需要健康告知?是否有等待期?
A
连续投保被保险人若升级医疗保障计划,须重新填写健康告知;若降级医疗保障计划或维持原计划,无须重新填写健康告知。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Q
如果投保前患有的是甲状腺结节,投保后确诊甲状腺癌,是否可以获得赔付?
A
如完全符合以下条件,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是可以获得赔付的: (1)请确认投保时完全符合健康告知; (2)甲状腺癌是在等待期过后首次发病且确诊; (3)在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Q
什么是特定既往病症?
A
特定既往病症指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肺结节、胆结石、胆囊息肉(其中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需同时满足结节边界清晰、结节内无钙化、TI/BI分级为1-3级,医生未建议手术;肺结节需同时满足结节小于5mm、形状规则、边界清晰、无毛刺征,相隔6个月两次检查比较结节数量无增多、无增大, 无肺癌或慢性肺部疾病家族史),且被保险人须完全符合健康告知,详见健康告知内容。

投保方案

转保提示

一、转保基本要求

1.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成功投保同类产品,且在保单生效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

2.符合本产品健康告知;

3.新保单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必须晚于原保单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期,且相差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

二、转保注意事项

1.对于连续投保时由其它保险公司转至京东安联财险投保的被保险人,在连续投保保险责任起期前已经出现的症状、罹患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包括且不限于检查结果异常等情况),京东安联财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不同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的保障责任可能存在差异,请留意连续投保产品与原保险产品的差异,京东安联财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实际签发的保单为准;

3.转保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并确认已经了解并同意相关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任何疑问请询白鸽客服 4009-024-365;

4.请投保人注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确认被保险人完全符合本产品的健康告知要求,如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京东安联财险有权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三、索赔资料重点提醒

除了产品合同约定的索赔资料,转换公司连续投保的投保人需额外提供被保险人此前非京东安联财险投保的同类产品保单。

我已知晓

请仔细阅读协议并滑动到底部

投保说明

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

【特别提示】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投保须知的所有内容。

如实告知: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适用条款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51202307311329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48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66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7311327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100种特定疾病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通用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59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6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62202307311357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特需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512023073113311;

【保险期限与保险起期】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产品自投保人投保并支付成功(投保成功日)次日零时生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费支付说明

本产品为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详见相关条款描述)

【投保人、被保险人】

  1. 投保人:年龄为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被保险人:

(1)本产品承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其配偶、其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关系)、其子女,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2)如投保家庭计划的,被保险人的承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投保人数最低2人最高8人,其中至少2名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低于50周岁(含)保险人保留索赔时要求投保人提供家庭关系证明的权利

(3)本产品承保职业类别为1-4类的被保险人,具体职业种类归属详见京东安联职业分类表如投保后变更职业或工种,请及时告知保险人,如未依约定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被保险人应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工作或居住满183天的要求。

(5)本计划保费将随投保年龄变化而变化,请投保时查看并确认。

【等待期】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 65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的所有疾病等待期为30天,66周岁至70周岁被保险人(适用于家庭计划)的所有疾病等待期为180天。意外医疗及连续投保没有等待期。

【免赔额】

一般医疗保险金(含特定既往病症,具体内容见下)年免赔额1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无免赔额。

【特定既往病症】

指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肺结节、胆结石、胆囊息肉(其中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需同时满足结节边界清晰、结节内无钙化、TI/BI分级为1-3级,医生未建议手术;肺结节需同时满足结节小于5mm、形状规则边界清晰、无毛刺征,相隔6个月两次检查比较结节数量无增多、无增大,无肺癌或慢性肺部疾病家族史),且投保时完全满足健康告知内容。

【赔付比例】

  1.  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如投保“基础计划”或投保“卓越计划且就医医院为公立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普通病房”:1)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含特定既往病症),责任范围内100%赔付(特定既往病症50%),但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责任范围内赔付比例为60%(特定既往症30%;2)对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责任范围内100%赔付,但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责任范围内赔付比例为60%

如投保“卓越计划且就医医院为在特需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1)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含特定既往病症),责任范围内50%赔付特定既往症25%),但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责任范围内赔付比例为30%(特定既往症15%;2)对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责任范围内50%赔付,但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责任范围内赔付比例为30%  

  1.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范围内100%赔付;

  1.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范围内100%赔付。

【保险金额】

基础计划:一般医疗保险金(含特定既往病症)30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和10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享保额但最高限额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100万

卓越计划:一般医疗保险金(含特定既往病症)60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600万,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和10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享保额但最高限额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200万

【住院天数】

如投保可选责任“100种特定疾病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其每次事故免赔3天,单次最高给付日数30天,年累计给付日数90天

【医疗机构】

  1. 基本计划就诊医院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2)除外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3)除外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
  2. 卓越计划就诊医院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2)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3)除外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
  3. 质子重离子医疗医院范围(1)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2)山东淄博万杰医院博拉格质子治疗中心(WPTC)

【增值服务】

本产品提供在线图文健康咨询、100种重疾住院垫付、100种重疾住院绿通、国际二次诊疗、恶性肿瘤特药服务,详细服务使用流程及内容,详见服务手册。

【费用补偿原则】

本产品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产品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视为个人支付的部分,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保证续保】

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犹豫期与未满期净保费】

本保险无犹豫期,请您慎重选择购买,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成功投保之后退保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费,退保将会造成您的损失。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10%),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若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

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其他说明】

本投保须知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与授权

1 承保主体:本产品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进行销售,保险公司已具备全流程线上服务的能力。目前保险公司在广东、深圳、上海、北京、四川设有分支机构,对于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的问题,但保险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任何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 7*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0610。投保人本人已明确知悉并确认。

2 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您可以通过“京东安联保险”微信公众号或 www.jdallianz.com 官网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进行验证。如需要纸质保单请联系客服,邮寄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 发票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需纸质发票请联系客服,邮寄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5 如实告知: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6 相关授权: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本人明确授权并同意

(1)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必要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通过知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下统称客户,财产险无受益人)信息的机构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调查获取与保险服务有关的必要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保全、理赔所需的姓名、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医疗健康信息等);

(2)保险公司可向与保险公司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或按照国家监管机关要求提供上述个人信息;

(3)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上述获取的个人信息仅限保单及其保险服务及客户授权的其他用途范围内进行合理必要使用;

(4)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人提供的电话、短信、Email 等联系方式,用于为客户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数据分析等合理用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人保证向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信息已获得该第三方的同意和授权;

(6)为确保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根据上述用途使用上述个人信息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承担保密义务。

7 信息安全:目前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均已采用加密传输协议(https)或证书方式进行信息加密传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涉及客户的信息安全加以保障,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8 个人信息保护: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保险公司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相关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保险公司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保险公司不会将所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 综合偿付能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级达到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保险公司网站https://www.jdallianz.com/public-info/special-info/solvency

10 投保咨询和保单查询: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有关保单的任何查询、投诉、咨询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您可以通过“京东安联保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或拨打客服热线 950610 进行咨询。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1、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C00005032512023073113291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3.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

    4.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2)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及特诊病区入住;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

    (8)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费用(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0)整形手术,痤疮、疤痕、色斑、植发等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产生的费用;

    (1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12)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产生的费用;

    (14)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因职业病及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产生的医疗费用;

    (17)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8)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产生的费用;

    (19)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职、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20)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特需版)
    C00005032512023073113311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3.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

    4.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2)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及特诊病区入住;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

    (8)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费用(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0)整形手术,痤疮、疤痕、色斑、植发等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产生的费用;

    (1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12)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产生的费用;

    (14)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因职业病及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产生的医疗费用;

    (17)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8)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产生的费用;

    (19)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职、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20)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3、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C0000503252202307311348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5.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6.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7.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8.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9.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0.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2.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3.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1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附加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C0000503252202307311366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药品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疾病

    (1)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3.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4.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前述治疗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6.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8.被保险人首次获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特定药品购买处方的日期不在等待期过后的保险期间内的;

    9.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10.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11.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5、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C00005032312023082939611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猝死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休闲潜水活动的除外)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在矿洞、地下、高速路、高架桥、水上、建筑工地作业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5米以上高空作业的职业相关活动期间;

    14.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6、附加个人100种特定疾病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通用版)
    C0000503252202307311359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4.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6.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7.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

    8.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

    9.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0.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1.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7、附加个人 6 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C0000503262202307311357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或存在下列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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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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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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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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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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