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民用燃气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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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60天-80周岁
保障期限: 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四年期/五年期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特别约定》 《隐私政策》

投保方案

投保说明

1、本保险未成年人出险时身故保额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2、本保险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则身故保险金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非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本保险适用保险条款:《平安产险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房屋损坏津贴保险条款》,《平安附加临时住宿费用损失保险条款》,《平安民用燃气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平安产险燃气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平安附加燃气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1、平安产险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C00001732312020072405942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九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2、平安民用燃气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C00001732112018032200171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燃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私自拆修、改换钢(气)瓶的瓶阀、调压器;

    (二)自行倒灌钢(气)瓶内液化气、倾倒排放在钢(气)瓶内残液;

    (三)采用任何方式加热、摔、砸、倒卧液化气钢(气)瓶;

    (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钢(气)瓶、燃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的损失;

    (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损失;

    (三)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及商品的损失;

    (四)间接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的损失;

    (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损失;

    (三)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及商品的损失;

    (四)间接损失。

    3、平安产险燃气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0910143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未经燃气公司同意,因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燃气意外伤害事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燃气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第十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给付比例折算的免赔额。

    4、平安附加燃气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730922018031302321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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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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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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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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