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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逐一询问投保人健康告知事项,被判全额赔付保险金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获得一份保障,

但理赔时可能会出现闹心的一幕,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原因往往是在投保时,

投保人是否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


投保人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被拒绝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

没有逐一询问投保人健康告知事项,也是不合理的。


01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19年9月9日,吴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xx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向吴某出具了保险单,基本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吴某按要求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向吴某开具了人身险保险费收费凭证。


在吴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xx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4条列出了相关重大疾病分组情况以及给付情况。


2020年3月12日,吴某因甲状腺双叶结节在医院接受治疗。3月14日,进行甲状腺癌根治手术。


2020年7月23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吴某制作了理赔询问书。2020年8月14日,保险公司向吴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因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向我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作出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对此,吴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02

保险公司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询问

被判全额赔付保险金



经审理查明,吴某在《个人保险投保单(经代)》的投保人签名及被保险人签名处签了名。保险公司王某在营销员声明栏中的保险顾问栏签了名。


在上述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一栏里,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处均在“否”一栏打“√”,但这些“√”不是吴某打的


据了解,王某先是收集了吴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身高体重及联系方式,然后让吴某在投保单上签字并交给他。


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王某没有就健康告知内容向吴某进行逐一询问


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明确具体的询问,且告知义务限于询问的范围及内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就吴某是否体检异常及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等情况作出询问,吴某对未经询问的事项没有主动如实告知的义务


故法院认定吴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本案保险合同。


吴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某所患疾病属于涉案保险责任理赔范围,保险公司理应依约向吴某支付保险金40万元


法院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保险金40万元。



03

投保人告知范围限定于

保险公司询问问题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告知义务是询问告知制度,也就是说投保人告知的范围限定于保险公司询问问题的范围


在本案中,就是因为保险公司未对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逐一询问,最终全额赔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公司在办理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重视应告知事项的主动逐一询问。投保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尽量弄清楚问题,并且如实告知。



内容来源于:保险78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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